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案-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08-21 11:07:39案情簡介泰豐公司于大同市土地管理局經協商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大同市土地管理局)將位于大同市城區(qū)鼓樓西北角面積為8939.77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給乙方(泰豐公司)用于商業(yè)建設使用40年,土地出讓金為8045793元。合同簽訂后30日內乙方先向甲方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15%作為合同定金,60日內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乙方如逾期30日仍未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賠償。乙方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5日內,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簽訂后,泰豐公司向土地管理局支付了400萬元。同時,泰豐公司向土地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因資金周轉困難和冬季無法施工,請求將未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延緩付清。土地管理局泰豐公司的申請,并給泰豐公司核發(fā)了加蓋 大同市人民政府 和 大同市土地管理局 印章的8939.77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證。但是泰豐公司并未按照約定付清尚欠出讓金。后經土地管路局多次催促,泰豐公司仍未履行。土地管理局給泰豐公司發(fā)出書面通知,限期履行全部付款義務,否則將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泰豐公司接到書面通知后,曾經當面向土地管理局承諾履行全部義務,但是到期仍未履行。土地管路局遂決定,解除與泰豐公司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收回該合同約定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所發(fā)土地使用證注銷登記。泰豐公司收到解除合同決定通知書后,曾與土地管理局多次協商,并向大同市人民政府報告請求解決,但均無結果,遂提起訴訟。l泰豐公司是通過何種方式取得所有土地使用權?2大同市土地管理局能否解除該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