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考試法學知識:行賄罪-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20-03-01 16:12:25行賄罪1.行為主體:自然人。單位構成單位行賄罪。2.客觀行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既遂: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了財物。為了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包括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斡旋行為,主動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包括向斡旋受賄者給予財物。有求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時,由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索取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但因被勒索給予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與國家工作人員約定,以滿足自己的要求為條件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在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利益時或之后給予財物作為報酬的。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xù)費、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成立行賄罪。3.行為特征行賄的手段既可以是公開的,也可以是秘密的。行賄的手段既可以是讓受賄人知曉的,也可以是不讓受賄人知曉的,只要將財物置于國家工作人員控制范圍內即可。行賄時被對方當場拒絕,或者對方上交組織部門,行為人都成立行賄罪,只是未遂。給對方行賄,對方予以接受,是行賄罪的既遂。4.責任形式:故意,必須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但實際上是否謀取了或行賄時具有事后索回財物的意思的,不影響行賄罪的成立。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理解:(1)不正當利益的內容:內容違法。行賄者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規(guī)定;程序違法。行賄者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行業(yè)規(guī)范的規(guī)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不當競爭。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中,謀取競爭優(yōu)勢。(2)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定位:主觀目的要素,即行賄者欲圖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并不一定要求實際上謀取到了不正當利益。在行賄者謀取到不正當利益之后,再主動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作為職務行為的報酬的,也認為具有 謀取不正當利益 的意圖。(3)行為人為了謀取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不構成行賄罪。但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罪。5.量刑從寬事由: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罪行的,依照坦白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因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而破獲相關受賄案件的,對行賄人不用立功相關規(guī)定,直接按照本條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行為人在被追訴后揭發(fā)受賄人與其行賄無關的其他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按照立功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行為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揭發(fā)受賄人與其行賄無關的其他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成立重大立功的,則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如果僅成立一般立功,則既適用本條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同時適用立功的規(guī)定。6.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構成其他犯罪的,原則上數(shù)罪并罰。7.定罪數(shù)額:3萬元以上,追究刑事責任。該數(shù)額是定罪數(shù)額或入罪門檻數(shù)額。這一點與受賄罪的 3萬元 不同。8.行賄罪與受賄罪是對向犯,但不是彼此的幫助犯或教唆犯,都屬于實行犯。但存在僅一方成立犯罪的情形。因勒索給予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但國家工作人員仍是索取賄賂。為謀取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不是行賄,但接受者成立受賄罪。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財物的構成行賄罪,但國家工作人員沒有接受賄賂的故意立即將財物送交有關部門處理的不構成受賄罪。9.行賄罪與敲詐勒索罪。行賄后又以恐嚇手段索回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