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作為與不作為-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09-21 19:48:03作為與不作為1.概念作為:即積極的行為,指以積極的身體舉止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體現(xiàn)為違反禁止規(guī)范,有多種表現(xiàn)形式,如利用他人、物質工具、動物或者自然力等等。不作為:即消極的行為,指行為人在能夠履行自己應盡義務的情況下不履行該義務。體現(xiàn)為違反禁止規(guī)范與命令規(guī)范。2.不作為犯罪的分類真正(純正)不作為犯:刑法明文規(guī)定只能由不作為構成的犯罪。如遺棄罪,丟失槍支不報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罪等。不真正(不純正)不作為犯:行為人以不作為形式實施的通常為作為形式的犯罪。注意:刑法中通常以作為方式實施的犯罪并非一定可以由不作為方式實施成立犯罪。3.作為與不作為的關系(1)作為與不作為的競合:案件可以分別從作為或者不作為角度解釋其都成立該罪。例如,甲駕駛機動車經(jīng)過十字路口,前方紅燈,甲駕車闖紅燈,撞死行人乙。甲的行為可以分別從作為或者不作為的角度解釋構成交通肇事罪。(2)作為與不作為的結合:成立某罪要求客觀行為同時包括作為和不作為的行為內(nèi)容。例如,抗稅罪的成立既要求行為人有暴力、脅迫等行為,還要求實施不繳納應當繳納稅款的行為,兩者結合才可能成立抗稅罪。注意:不要形成這樣的思維定勢,即一個犯罪要么是作為方式,要么是不作為方式。實際上,有些犯罪的行為方式想當復雜:有的是作為方式,有的是不作為方式,有的是作為與不作為相結合的方式。判斷一個犯罪是哪種方式,首先要判斷構成犯罪的行為內(nèi)容,即哪個或哪些行為是刑法要評價的內(nèi)容,再根據(jù)其內(nèi)容判斷表現(xiàn)方式。A.就放火罪而言,甲的行為屬于不作為犯B.就放火罪而言,甲的行為屬于作為與不作為的結合C.就保險詐騙罪而言,甲的行為屬于不作為犯D.就保險詐騙罪而言,甲的行為屬于作為與不作為的結合解析: 本題主要考核作為與不作為的判斷與區(qū)分。(1)就放火罪本身來說,其行為方式可以是作為的,也可以是不作為的。但就本案來說,甲家中停電而點蠟燭,這一行為本身是一個社會中立行為,跟犯罪沒有關系。構成犯罪的是甲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火災而故意不采取防止措施的行為,這一行為方式屬于不作為方式。A選項正確。(2)如果說甲的放火罪行為是作為與不作為的結合,那么縱觀本案,與作為相聯(lián)系的行為只有點蠟燭的行為。但這一行為在刑法上并不是被禁止的行為,只是因為該行為,甲負有防止發(fā)生火災的作為義務,換言之,作為先行行為的點蠟燭行為本身不是犯罪行為。相應地,不能說甲的行為屬于作為與不作為的結合。B選項錯誤。(3)就詐騙罪來說,其行為方式可以是作為的,也可以是不作為的。不作為的詐騙行為表現(xiàn)為:被騙人已經(jīng)陷入處分財產(chǎn)的認識錯誤,行為人負有告訴對方真相的義務,但沒有履行這一義務,而是通過自己的行為維持或者強化了對方的認識錯誤,從而使得對方基于該錯誤處分了財產(chǎn)。本案中,甲使用欺騙方法,向保險公司主動提出保險理賠(保險公司不會主動理賠),致使保險公司產(chǎn)生錯誤認識,誤認為自己應該理賠,進而處分了保險金。這一行為屬于作為的表現(xiàn)方式。CD選項錯誤。本題正確答案為A。
2020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考試法學知識:不作為的分類-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20-03-01 17:59:16不作為的分類1.真正不作為犯只能由刑法明文規(guī)定。常見的純正不作為犯包括:(1)逃稅罪(2)遺棄罪(3)丟失槍支不報罪(4)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5)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6)不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罪(7)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8)拒不履行網(wǎng)絡安全管理規(guī)定罪(9)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jù)罪2.不真正不作為犯范圍極其廣泛、與作為犯共用一個法條。如侵占罪、脫逃罪。不真正不作為犯的認定:作為標準是積極地制造危險,制造類型性、緊迫性危險。不作為標準是消極地不消除危險,即有消除危險的義務卻消極地不履行該義務。判斷順序:判斷作為還是不作為時,應優(yōu)先判斷是不是作為,如果不是再判斷是不是不作為。作為的方式,并不要求行為舉止直接作用于被害人。故意的不作為犯,也有既遂、未遂形態(tài)。
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不真正不作為犯的成立條件-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09-21 19:48:18不真正不作為犯的成立條件由于真正的不作為犯的成立條件可以根據(jù)刑法的直接規(guī)定予以認定,所以這里需要討論的僅僅是不真正不作為犯的成立條件。(1)行為人負有實施特定積極行為(作為義務)的法律性質(非道義)的義務。作為義務的來源:①法律、法規(guī)明文規(guī)定的義務。②職務、業(yè)務要求的義務。如國家機關工作人有履行相應職責的義務,執(zhí)勤的消防人員有消除火災的義務。③法律行為(合同行為、自愿接受行為)引起的義務。④先前行為引起的義務。行為人的某種行為使刑法所保護的法益處于危險狀態(tài)時(創(chuàng)設危險),行為人負有排除危險或防止危害結果發(fā)生的特定積極義務。例如,成年人帶兒童外出游泳,負有保護兒童生命的義務。第一,正當防衛(wèi)行為不會成為先行行為而導致作為義務,但其他合法行為可以成為先行行為而導致作為義務。第二,先前行為是否包括犯罪行為?觀點一:犯罪行為引起的危險一定成為作為義務來源。觀點二:犯罪行為引起的危險可能成為作為義務來源。具體情形可分兩種:一是如果故意犯罪中加重結果成立結果加重犯或者另成立重罪的情形,即法律規(guī)定了結果加重犯或者轉化犯的情形,不產(chǎn)生作為義務。例如,故意傷害致死的情形,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情形,前者法律明確規(guī)定成立故意傷害罪的結果加重犯,后者法律擬制為故意殺人罪一罪。二是如果故意犯罪中加重結果沒有規(guī)定加重法定刑或者不成立重罪,按一罪處理罪刑不相適應,而且先前的犯罪行為導致另一法益處于危險狀態(tài),則行為人有防止另一法益受侵害的義務。例如,非法采伐珍貴樹木砸傷他人后,采伐者具有救助義務;如果故意不救助導致他人死亡的,數(shù)罪并罰。但是,如果侵犯的是同一法益,或者后者侵害的法益包括容了前者侵害的法益,只能從一重罪論處。例如,故意傷害他人后,產(chǎn)生救助他人的作為義務,但不履行救助義務,對死亡結果具有故意時,僅成立故意殺人罪。注意:千萬別把先前行為當作不作為犯罪行為的一部分,進而認為不作為犯罪是作為和不作為的結合。(2)作為可能性作為可能性,是指負有作為義務的人具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即 法律不強人所難 (羅馬法格言)。(3)不履行作為義務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結果:結果回避可能性行為人不履行作為義務,造成或可能造成結果的,才可能成立不作為犯罪。只有當行為人履行作為義務可以避免結果發(fā)生時,其不作為才可能成立犯罪。在客觀上沒有結果回避的可能性,而行為人誤以為具有回避可能性,但沒有履行作為義務的,因為其不作為不具有導致結果發(fā)生的危險性,而屬于不可罰的不能犯。注意:不作為的核心是行為人沒有履行作為義務,行為人在應當履行作為義務而不履行作為義務的期間所實施的其他行為,不是該不作為的內(nèi)容,也不影響不作為的成立。(4)不作為與作為的等價性:法益侵犯的等價性與法律條文中動詞包含不作為方式1)法益侵犯的等價性,要考慮具體的客觀危害與主觀罪過心理。2)刑法分則條文使用的動詞能否包括不作為方式的判斷。例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的 吸收 ,包庇罪中 作假證明包庇的 ,不包括不作為的方式;但脫逃罪包含不作為的行為方式。3)行為符合不作為的一般客觀條件,并不直接成立犯罪,只有當某種不作為符合具體犯罪構成時才成立犯罪。不能以不作為的條件代替犯罪構成要件。注意:第一,不作為犯罪可能成立未遂犯。第二,不作為犯罪可能成立故意犯,也可能成立過失犯;即過失犯罪既可能表現(xiàn)為作為,也可能表現(xiàn)為不作為。第三, 持有 是一種作為方式。同時故意持有多種犯罪對象的,數(shù)罪并罰。與此相類似,同時故意走私多種對象的,數(shù)罪并罰。A.寵物飼養(yǎng)人在寵物撕咬兒童時故意不制止,導致兒童被咬死的,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B.一般公民發(fā)現(xiàn)他人建筑物發(fā)生火災故意不報警的,成立不作為的放火罪C.父母能制止而故意不制止未成年子女侵害行為的,可能成立不作為犯罪D.荒山狩獵人發(fā)現(xiàn)棄嬰后不救助的,不成立不作為犯罪A.甲在車間工作時,不小心使一根鐵鉆刺入乙的心臟,甲沒有立即將乙送往醫(yī)院而是逃往外地。醫(yī)院證明,即使將乙送往醫(yī)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不送乙就醫(yī)的行為構成不作為犯罪B.甲盜伐樹木時砸中他人,明知不立即救治將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甲不救助傷者的行為構成不作為犯罪C.甲帶鄰居小孩出門,小孩失足跌入糞塘,甲嫌臟不愿施救,就大聲呼救,待乙聞聲趕來救出小孩時,小孩死亡。甲不及時救助的行為構成不作為犯罪D.甲亂扔煙頭導致所看倉庫起火,能夠撲救而不救,迅速逃離現(xiàn)場,導致火勢蔓延財產(chǎn)損失巨大。甲不撲救的行為構成不作為犯罪解析: 本題主要考核不作為犯罪的認定。(1)甲的先前行為導致乙受傷并有死亡的危險,甲負有救助乙的義務,但甲不履行該義務,乙最終也死亡。由于甲即使履行救助義務,乙也會死亡,則甲不救助的行為與乙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死亡的原因是甲先前的過失行為,甲只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所以,甲不送乙就醫(yī)的行為不成立犯罪。A選項說法錯誤。(2)刑法第345條規(guī)定了盜伐林木罪,但法條沒有規(guī)定發(fā)生死亡結果的結果加重犯,也沒規(guī)定成立新的重罪,如果還是只認定盜伐林木罪一罪,明顯罪刑不相適應。甲盜伐林木的行為導致他人受傷,負有作為的救助義務,能救助卻故意不救助,侵犯了新的法益,成立新的不作為犯罪,與先前盜伐林木的行為數(shù)罪并罰。B選項說法正確。(3)不作為行為方式要求行為人履行的是特定的作為義務,只要能履行其作為義務而不履行,就可能成立不作為犯罪。至于行為人在這期間做了什么,都不重要,不屬于不作為關注的內(nèi)容。甲帶鄰居小孩外出玩耍,小孩掉入糞坑,有生命危險。甲先前行為導致其負有救助孩子的義務,但其沒有盡到救助的義務,最終孩子死亡,甲不救助的行為理當成立不作為犯罪。本案中,盡管甲大聲呼救,但這一行為不足以救助孩子,沒有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不影響犯罪的成立。C選項說法正確。(4)甲的過失行為即亂扔煙頭導致倉庫起火,甲負有救火義務,但能夠撲救而不撲救,導致財產(chǎn)損失的重大結果,其行為由過失轉化為故意,只成立不作為放火罪一罪。先前過失行為不成立犯罪,因為危害結果是故意不救助的不作為行為導致,而非由先前的過失行為引起。D選項說法正確。本題正確答案為BCD。A.甲警察接到報案:有歹徒正在殺害其妻。甲立即前往現(xiàn)場,但只是站在現(xiàn)場觀看,沒有采取任何措施。此時,縣衛(wèi)生局副局長劉某路過現(xiàn)場,也未救助被害婦女。結果,歹徒殺害了其妻。甲和劉某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沒有履行救助義務,均應成立瀆職罪B.甲非常討厭其侄子乙(6歲)。某日,甲攜乙外出時,張三酒后駕車撞傷了乙并迅速逃逸。乙躺在血泊中。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離開了現(xiàn)場。乙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由于張三負有救助義務,所以甲不構成不作為犯罪C.甲下班回家后,發(fā)現(xiàn)自家門前放著一包來歷不明、類似面粉的東西。甲第二天上班時拿到實驗室化驗,發(fā)現(xiàn)是海洛因,于是立即倒入廁所馬桶沖入下水道。甲雖然沒有將毒品上交公安部門,但不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D.《消防法》規(guī)定,任何人發(fā)現(xiàn)火災都必須立即報警。過路人甲發(fā)現(xiàn)火災后沒有及時報警,導致火災蔓延。甲的行為成立不作為的放火罪解析: 本題主要考核不作為犯罪的認定。(1)職務要求產(chǎn)生的作為義務,必須考慮主體職務的具體內(nèi)容,從而判斷其是否負有作為義務。對于正在發(fā)生的犯罪行為,正在執(zhí)勤的警察負有制止的義務;但衛(wèi)生局長的職務卻與制止犯罪無關,所以衛(wèi)生局長并不負有制止犯罪行為的作為義務。A選項錯誤。注意:盡管執(zhí)勤的警察負有制止正在發(fā)生的殺人行為的義務,但甲警察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并不當然成立故意殺人罪,因為甲的行為與直接實施故意殺人罪的實行行為不具有相當性。甲警察的行為與不作為方式的瀆職犯罪具有等價性,所以,其行為只能成立瀆職方面的犯罪。與此相類似,執(zhí)勤的消防員不履行救火義務的行為并不一定成立放火罪,而要考慮其行為與哪一具體犯罪的作為犯罪行為具有等價性。(2)導致乙受傷的原因是張三交通肇事的行為,張三對乙具有救助義務。但這并不能否定甲同樣具有救助義務(先前行為導致的作為義務)。事實上,對某一危害結果完全存在多人都負有阻止義務的情形。甲如果履行自己所負的作為救助義務,完全能夠防止死亡結果的發(fā)生,而甲故意不救助,以致小孩死亡,甲的行為成立不作為犯罪。B選項錯誤。注意:第一,本案甲存在犯罪故意。甲認識到了是自己所帶的小孩受傷并有生命危險的事實,據(jù)此就可以判定其認識到了自己負有作為的救助義務,因為作為義務本身屬于規(guī)范的構成要件要素,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到作為義務這一規(guī)范的術語。第二,不要把甲的行為理解成片面共犯:一方面,張三的交通肇事行為屬于過失行為,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甲不可能與之成立 共犯 ;張三的犯罪行為已經(jīng)結束,甲的行為不可能 幫助 正在發(fā)生的犯罪行為。(3)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為究竟是作為、不作為還是獨立的第三種行為方式,在刑法理論上存在分歧。司法考試的結論是主張作為說,即非法持有毒品罪表現(xiàn)為行為人明知是毒品而支配、控制。甲發(fā)現(xiàn)毒品之后隨即加以銷毀,并無支配、控制的持有行為,所以不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C選項正確。注意:第一,如果認為持有行為屬于不作為方式,并認為所負的作為義務是將毒品上交公安部門,那么沒有履行這一義務,就可能成立犯罪。但是,沒有上交公安部門就被認定為持有,這與對 持有 詞語的理解相差太遠:沒有上交但扔掉,如果還叫 持有 ,實在是匪夷所思。第二,認為持有是獨立的行為方式,缺乏根據(jù),因為只有既不能將持有歸為作為,也不能歸為不作為,才能認定存在獨立的行為方式。持有表現(xiàn)為一種物理上的支配、控制,不限于握在手里、置于身邊。從這個意義上說,持有同樣表現(xiàn)為積極的動作,應該屬于作為的內(nèi)容。至于主張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成立只要求客觀上持有毒品、不要求認識到毒品的存在的觀點,違背了責任主義的基本原理。(4)滿足不作為客觀成立條件并不一定成立不作為犯罪,只有當某種不作為符合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時才成立犯罪。發(fā)現(xiàn)火災不報警的行為,不同于行為人自己放火引起火災的行為,二者不具有等價性,而且放火罪的成立要求放火行為與火災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要求行為人存在放火罪的故意等等。D選項錯誤。本題正確答案為C。A.刑法規(guī)定,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該罪以不報告為成立條件,屬于不作為犯罪B.逃稅罪是一種不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只能由不作為構成C.遺棄罪是一種不履行扶養(yǎng)義務的行為,屬于不作為犯罪D.刑法規(guī)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拒不退還的,構成犯罪。該罪以拒不退還為成立條件,屬于不作為犯罪解析: 本題主要考核具體犯罪行為方式的理解1.丟失槍支不報罪的客觀行為是丟失槍支不報告, 其中 丟失槍支 是前提,而 不報告 才是本罪的行為,即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后應該及時報告,卻不及時報告,甚至根本不報告。這一行為表現(xiàn)為不作為方式。A選項正確。注意:造成嚴重后果屬于客觀的超過要素,不屬于本罪故意認識內(nèi)容。2.逃稅罪(即逃稅罪,罪名已被司法解釋修改)的條文(第201條)規(guī)定: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shù)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按照法律規(guī)定,成立逃稅罪盡管都要求逃避繳納稅款,但還需要 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 ,這就意味著逃稅罪可以不作為方式實施(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也可以作為與不作為相結合的方式實施(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B選項錯誤。3.遺棄罪的核心行為不扶養(yǎng)的行為,即只能以不作為方式構成。C選項正確。4.侵占罪的行為方式很容易被混淆。刑法第270條有 拒不退還的 (針對代為保管物的情形)、 拒不交出的 (針對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的規(guī)定,有人就認為侵占罪客觀行為就表現(xiàn)為:行為人負有退還或者交出的義務,而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進而認為侵占罪只能以不作為方式構成。這種理解是錯誤的。侵占罪客觀行為是變占有為所有的行為,因為行為人對遺忘物、埋藏物或者代為保管物建立起占有關系本身并不構成犯罪,而只有行為人以所有人身份自居處理該財物,才意味著侵犯了他人財產(chǎn)的所有權,才能成立犯罪。所以, 變占有為所有 的行為既可以作為方式實施(行為人直接出賣、贈送、消耗代為保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也可以不作為方式實施(行為人妥善保管相關財物,但明確表示不退還或者不交出)。法條中 拒不退還的 或者 拒不交出的 規(guī)定表達的就是 變占有為所有 的意思。D選項錯誤。本題正確答案為AC。A.過路人甲看見某公寓發(fā)生火災而不報警,導致公寓全部被燒毀B.成年人乙?guī)о従有『⒊鋈ビ瓮?,小孩溺水,乙發(fā)現(xiàn)后能夠救助而不及時搶救,致使小孩被淹死C.丙重男輕女,認為女兒不能延續(xù)香火,將年僅1歲的女兒抱到火車站,放在長椅上后匆匆離開。因為天冷,等警察發(fā)現(xiàn)女孩將其送到醫(yī)院時,女孩已經(jīng)死亡D.司機丁意外撞倒負完全責任的行人劉某后,沒有立即將劉某送往醫(yī)院,劉某死亡。事后查明,即使司機丁將劉某送往醫(yī)院,也不可能挽救劉某的生命A.抗稅罪要求行為人實施特定的抗稅行為,而且不履行納稅義務。所以抗稅罪既是作為犯,又是不作為犯B.侵占罪的客觀行為是 變占有為所有 ,條文中 拒不退還的 、 拒不交出的 規(guī)定表達的就是 變占有為所有 的意思,所以,侵占罪是既可以由作為方式實施也可以由不作為方式實施的犯罪。而遺棄罪中的客觀行為是 不扶養(yǎng) ,所以,遺棄罪只能以不作為方式構成C.在押罪犯乙因為表現(xiàn)好獲準回家,而無故不返回關押場所的行為,構成不作為的脫逃罪D.刑法規(guī)定的所有作為犯,都可以以不作為方式實施,即構成不真正的不作為犯。所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可以由不作為方式實施A.甲交通肇事導致行人張某身受重傷,由于害怕被周圍群眾毆打而逃離現(xiàn)場,致使張某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甲成立不作為的過失致人死亡罪B.警察乙追違反交通規(guī)則的人,該人受傷后警察離開去追另一違規(guī)人,導致該人重傷的,警察乙構成不作為的故意傷害罪C.父子二人騎車出行,兒子出車禍重傷,但該父親一直懷疑該孩子非自己親生,故沒有救助該孩子致孩子死亡,后鑒定果然不是親生兒子。該父親不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D.行為人不慎將煙頭扔在倉庫里,具有發(fā)生火災的危險,行為人能夠及時消除危險,但想通過造成火災陷害倉庫保管員,故意不消除危險,導致火災發(fā)生。該行為應認定為不作為的放火罪而不是失火罪A.甲的過失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所以本案應當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B.甲的過失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所以本案應當認定為過失致人重傷罪,死亡結果屬于意外事件C.甲的過失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導致死亡結果的原因是甲的不作為行為,所以本案應認定為不作為故意殺人罪與過失致人重傷罪的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D.甲的過失行為與不作為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都存在因果關系,所以本案應當認定為不作為故意殺人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數(shù)罪并罰4.危害行為的時間、地點與方法:屬于行為的特定屬性有的屬于犯罪構成要件;有的屬于法定刑升格的條件;有的屬于量刑的酌定條件。
2020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考試法學知識:不真正不作為犯-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2020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考試法學知識:不真正不作為犯發(fā)布時間:2020-03-01 17:59:39不真正不作為犯(一)不真正不作為犯成立條件1.行為人處于保證人地位,負有防止危害結果發(fā)生的作為義務。(應為)2.作為的可能性。(能為)3.結果回避的可能性 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結果。(而不為)4.量上要求:與相應作為犯具有等價性。(二)行為人負有防止危害結果發(fā)生的作為義務1.形式的義務根據(jù)(1)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義務:法律法規(guī)既包括刑法,也包括民商法、經(jīng)濟法、行政法、憲法等。只有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刑法將此種不作為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才能構成不作為犯罪,如親屬間的扶養(yǎng)義務;(2)職務或業(yè)務要求的義務:需要具體考察其職責范圍,如值勤消防人員有滅火義務。(3)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合同行為,自愿接受行為(單方法律行為)。(4)先前行為引起的義務:只有創(chuàng)設、增加風險的先前行為才產(chǎn)生作為義務。如帶鄰居家小孩去游泳,因游泳而陷入危險負有救助的義務。2.實質的義務根據(jù)(1)基于對危險源的支配產(chǎn)生的監(jiān)督義務:誰監(jiān)管風險,誰救助風險。危險動物、危險物品、危險設置、危險系統(tǒng)等。如動物管理員阻止動物咬人,監(jiān)管者、監(jiān)護人對其監(jiān)管、監(jiān)護的他人危險行為的監(jiān)督義務。對自己的先前行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險的防止義務。(2)基于與法益的無助狀態(tài)的特殊關系(穩(wěn)定的危險共同體)產(chǎn)生的保護義務:誰是被害人保護人,誰負有保護責任。基于法律規(guī)范產(chǎn)生的保護義務,如交警對交通事故的救助?;谥贫然蛘唧w制產(chǎn)生的保護義務,如游泳教練對習泳者的救助?;谧栽?合同與自愿接受等)而產(chǎn)生的保護義務,如將遺棄女嬰抱回家的撫養(yǎng)。(3)基于對法益的危險發(fā)生領域的支配產(chǎn)生的阻止義務:誰支配領域,誰救助風險。對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車等場所內(nèi)的危險的阻止義務,如演出場所管理者阻止淫穢表演。對發(fā)生在自己身體上的危險行為的阻止義務,如男子對幼女猥褻其時的阻止。(三)作為可能性(四)結果回避可能性(五)作為與作為的等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