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規(guī)范縣(市、區(qū))黨委書記用人行為實施辦法(試行)》對縣委書記提出干部調整動議有哪些要求? - 行測知識
《江西省規(guī)范縣(市、區(qū))黨委書記用人行為實施辦法(試行)》對縣委書記提出干部調整動議有哪些要求?減小字體增大字體《江西省規(guī)范縣(市、區(qū))黨委書記用人行為實施辦法(試行)》對縣委書記提出干部調整動議有哪些要求?
答:縣委書記提出干部調整動議,應當充分保持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隊伍相對穩(wěn)定,嚴格控制職數,嚴格把握干部調整的次數和總量。除領導班子換屆、機構改革外,一年內調整干部數量不得超過科級領導職數和非領導職數總數的20%;一個月內調整干部不得超過2次(含2次)。確因工作需要,超出上述規(guī)定的,須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審批,并嚴格按照批復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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