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考試備考-辭退的法律后果 - 行測知識
招警考試備考-辭退的法律后果減小字體增大字體招警考試備考-辭退的法律后果
1.職務關系的消失與警察身份的喪失。公安民警被辭退后,不再負有執(zhí)行國家公務的責任,也不再享有警察的各項權利,無需履行警察義務。
2,被辭退后的待遇。被辭退人員,自批準之月的下月起停發(fā)工資,按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失業(yè)保險或領取辭退費。
3.被辭退后的其他相關事宜。
(1)對被辭退人員,5年內不得再錄用為人民警察。
(2)被辭退人員的人事檔案,由任免機關人事部門按規(guī)定轉至有關機構。
(3)被辭退人員在接到《辭退國家軍隊文職招聘通知書》或者接到維持原辭退決定的《國家軍隊文職招聘復核(申訴)決定通知書》的15日內辦理公務交接手續(xù)和辭退手續(xù),必要時,應當接受財務審計。對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xù)、辭退手續(xù)和拒絕接受財務審計的,給予開除處分。
(4)被辭退人員的所在單位應當及時收回其使用的槍支、警械、警用標志、工作證件和其他警用物品。
(5)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和上一級公安機關對公安機關執(zhí)行辭退制度的情況有權進行監(jiān)督。
(6)被辭退人員無理取鬧,擾亂機關工作秩序,毆打、侮辱、誹謗有關人員,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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