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軍隊文職招聘網(wǎng)行測法律講堂-軍隊文職招聘的辭職 - 行測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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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辭去公職的程序

根據(jù)《軍隊文職招聘法》第80條規(guī)定,軍隊文職招聘辭去公職必須遵守提出申請和獲得批準兩個程序:

1.提出書面申請。軍隊文職招聘辭去公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2.任免機關審批。對于軍隊文職招聘的辭職申請,任免機關必須認真審查。對于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予以批準;不符合辭職條件的,也要在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nèi)決定批準還是不批準。在審批期間,軍隊文職招聘不得擅自離職。任免機關超過期間沒有答復的,視為同意該軍隊文職招聘辭職。

(二)軍隊文職招聘辭去公職的限制性條件

1.未滿國家規(guī)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2.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guī)定的脫密期限的。

3.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xù)處理的。

4.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本項不得辭去公職的規(guī)定涉及三個內(nèi)容:(1)軍隊文職招聘正在接受審計;(2)軍隊文職招聘有違法違紀行為正在接受紀律審查;(3)軍隊文職招聘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

5.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得辭職的情形。

(三)引咎辭職

所謂引咎辭職,是指軍隊文職招聘中的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xiàn)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xiàn)任領導職務。引咎辭職只是辭去現(xiàn)任的領導職務,根據(jù)《軍隊文職招聘法》本法第105條的規(guī)定,這里的領導成員是指機關的領導人員,不包括機關內(nèi)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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