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文職法學專業(yè)科目考點精講13-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8-07-24 17:56:35一、概念遺囑繼承又稱 指定繼承 ,是按照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其遺產的繼承方式。遺囑繼承是與法定繼承相對應的繼承方式,具有以下特征:1、遺囑繼承以被繼承人死亡和理由遺囑發(fā)生根據。2、遺囑繼承是被繼承人一直的直接體現。3、遺囑繼承在效力上優(yōu)先于法定繼承。二、遺囑繼承的適用條件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并且遺囑合法有效;2.立遺囑人死亡;3.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簽訂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4.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同時也未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三、遺囑概念廣義上,遺囑是指死者生前對于其死后一切事務所作的處置和安排,包括政治、經濟、身份、財產、情感、道德等各方面。狹義上,是繼承法上的遺囑,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規(guī)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及安排與財產相關的食物,并于死后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其種類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遺囑的特征包括:1、遺囑是一種單方民事法律行為;2、遺囑繼承不適用代理制度;3、遺囑是在遺囑人死亡后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4、遺囑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四、遺囑效力(一)遺囑有效1、遺囑人有遺囑能力2、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想法3、遺囑的內容合法4、遺囑的形式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要求(二)遺囑無效1、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2、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3、偽造的遺囑無效4、被篡改的遺囑內容無效5、如果遺囑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對應當保留的必要份額的處分無效;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應按照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6、在危急情況消除后,口頭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的形式立遺囑的,先前所立的遺囑無效。五、遺囑變更和撤銷(一)遺囑變更和撤銷的明示方式:遺囑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變更、撤銷遺囑。(二)遺囑變更和撤銷的推定方式1、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且內容相互抵觸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推定后立的遺囑變更或撤銷前立的遺囑。2、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再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者部分被撤銷。
軍隊文職法學專業(yè)科目考點精講12-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8-07-24 17:56:56軍隊文職人員招聘法學類專業(yè)科目考試中,刑法學是大綱涉及的考點之一。為了幫助軍隊文職考生更好地備考,下面我們就對其刑法概述進行分析: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規(guī)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tǒng)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tǒng)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自己的意志,規(guī)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并應當負何種刑事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刑法有廣義與狹義刑法之分。廣義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狹義刑法僅指刑法典,在我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與廣義刑法、狹義刑法相聯系的,刑法還可區(qū)分為普通刑法和與特別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實際上即指刑法典。特別刑法指僅使用于特定的人、時、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國,也就是指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二、基本范疇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是刑法的三個基本范疇。這三者的關系是:犯罪決定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決定刑罰。犯罪這種行為具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第二,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第三,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懲罰性。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對其實施犯罪所引起的刑罰后果能提供衡量標準的、體現國家對行為人否定評價的刑事實體性義務。刑罰是統(tǒng)治階級懲罰犯罪的一種制裁方法。我國的刑罰就是人民法院代表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對犯罪分子所適用的制裁方法。三、法律效力(一)時間效力刑法的生效時間,一般有兩種規(guī)定方式:一是從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經過一段時間再施行法。刑法的失效時間,有兩種方式:一是國家立法機關明確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的法律的頒布代替了同類舊法的內容,或者由于原來立法的特殊條件消失,舊法自行失效法。(二)空間效力刑法的空間效力,是指刑法對地域和人的效力,它明確國家刑事管轄權的范圍。關于國家空間刑事管轄權范圍的原則有:屬地原則、屬人原則、保護原則、普遍原則、綜合原則。凡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都適用本地法。我國領域指我國國境以內的全部空間區(qū)域,具體包括:領陸、領水、領空,及兩部分屬于我國領土的延伸,適用我國刑法:其一是我國的船舶﹑飛機或其他航空器,不論該船舶或者航空器航行或停泊在任何地點。其二是我國駐外使領館。(三)追溯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怎樣適用發(fā)生在刑法生效以前的行為。刑法的溯及力就是遵循 從舊兼從輕原則 。發(fā)生在刑法生效以前的行為,適用刑法應遵循以下規(guī)定:1、發(fā)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后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為,生效的刑法認為是犯罪而生效前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生效的刑法對該行為不具有溯及力,即不能對該行為定罪量刑2、發(fā)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后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為,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而生效的刑法也依法認定應當予以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規(guī)定定罪量刑,不能按照生效的刑法規(guī)定定罪量刑;3、發(fā)生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后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前的行為,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而生效后的刑法認為不是犯罪,或者雖然認為是犯罪,但是處刑較輕,依生效后的刑法定罪量刑,即生效的刑法對該行為具有溯及力4、刑法生效以前,人民法院按照當時的法律已作出生效判決,不適用生效刑法,即生效刑法對刑法生效以前的判決不具有溯及力。四、刑法的原則(一)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就是法院在判定一個人是否犯罪以及判處何種刑罰,必須依照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不能隨意判案。(二)平等適用刑法原則平等適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規(guī)范在根據其內容應當得到適用的所有場合,都予以嚴格適用。平等適用刑法的具體要求是:對刑法所保護的合法權益予以平等的保護;對于實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認定犯罪;對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須根據其犯罪事實與法律規(guī)定量刑;對于被判處刑罰的任何人,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刑罰。(三)罪刑相適應原則重罪重判,輕罪輕判,罰當其罪,罪刑相稱。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軍隊文職考試法學專業(yè)科目考點精講6-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8-07-24 18:00:49依據軍隊文職人員招聘考試法學類專業(yè)科目考試大綱,國際法學作為其考查對象之一,必須引起每一位考生的重視。對于這一部分,考點主要分布在國際法學的基本知識點,為了幫助考生更好地備考,下面我們就對國際法概述相關內容進行分析:一、國際法概念國際法是一個與國內法相對應的法律體系。它是國家交往中形成的,以國家間協(xié)議制定的,主要是調整國家間的關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則、規(guī)則和制度的總體。二、國際法特征當代國際社會是由平等的主權國家組成的,這種客觀現實就決定了國際法與國內法相比,出現如下特點:(1)立法方式不同:國際法的規(guī)則由國家之間在平等基礎上以協(xié)議方式共同制定,這種協(xié)議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一不成文習慣法的形式表現出來。(2)法律關系的主體和調整對象不同:國內法主體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而國際法主體主要是國家。在某種條件下,政府間國際組織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實體乃至個人,也可以作為國際法的主體。(3)強制力的依據和方式有所不同:國內法強制力的依據是上升為國家意志的國內統(tǒng)治者的意志。而國際法的依據是產生于國際交往和發(fā)展需要的、國家之間的意志協(xié)議或稱為協(xié)議意志。(4)發(fā)達程度不同。與國內法相比,國際法的形成和發(fā)展時間較短。三、國際法淵源形成(1)國際條約。條約是現代國際法主要的法律淵源,是當代國際法規(guī)則的主要表現形式。(2)國際習慣。國際習慣是不成文的,它是國際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淵源。(3)一般法律原則。它在國際司法實踐中處于補充和輔助地位,很少被單獨使用,然而其在國際法理論和規(guī)則發(fā)展商有重要意義。(4)確立國際法原則的輔助方法。其包括司法判例;各國國際法權威學者的學說;國際組織的決議。四、國際法基本原則國際法基本原則是國際法龐大規(guī)則體系中最核心和基礎的規(guī)范。它具備一下基本特征:1、各國工人,普遍接受;2、適用于國際法律關系的所有領域,貫穿國際法的各個方面;3、構成國際法體系的基礎。國際法基本原則具有強行法性質。但并不是所有的強行法規(guī)則都是國際法基本原則。作為國際法基本原則還須符合上述其他要求。國際法基本原則的主要內容是:(1)國家主權平等原則;主權,是國家的根本屬性,是指國家獨立自主處理其內外事務的統(tǒng)治權力。任何國家都擁有主權,各國都有義務相互尊重主權。在國際社會和國際關系中,各國都有平等的國際人格,在國際法面前地位平等。(2)不干涉內政原則;內政,實質是國家基于其管轄的領土二行使主權的表現,包括建立國家政權體制和建立社會、經濟、教育、文化等制度,處理其立法、行政、司法事務,以及制定對外政策、開展對外交往等所有方面的措施和行動。不干涉內政原則,第一,任何國家或國際組織,在國際關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間接地干涉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內管轄的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他國接受自己的意志,維持或改變被干涉國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tài)。第二,國際法允許國家在平等和自愿基礎上,根據國際條例或國際義務,對他國進行援助。(3)不使用武力威脅或武力原則;1、不得使用武力原則首先禁止侵略行為。2、不得使用威脅和武力不僅包括禁止非法進行武裝攻擊,還包括禁止從事武力威脅和進行侵略戰(zhàn)爭的宣傳。(4)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5)民族自決原則;(6)善意地履行國際義務原則。善意履行義務是國際法有效性和國際法律關系穩(wěn)定性的根本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