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軍文職招聘考試行政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解放軍文職人員招聘-軍隊文職考試-紅師教育
發(fā)布時間:2017-10-08 14:21:17行政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一、行政賠償請求人:分為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三種。1、公民:包括中國公民、外國公民,對外國公民,實行平等原則和對等原則。分兩種情況:①受害的公民本人。②受害公民死亡的,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yǎng)關系的親屬,可以成為賠償請求人。2、法人:①受害的法人;②受害的法人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作為賠償請求人。3、其他組織。二、行政賠償義務機關:1、單獨的賠償義務機關:行政機關以自己名義發(fā)布命令,工作人員負責執(zhí)行的,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行為;行政機關沒有明確命令,是工作人員在執(zhí)法過程中根據具體情況自行決定實施的侵權行為,視為其鎖在行政機關實施的行為。2、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必須都具有獨立主體資格,沒有獨立主體資格的工作機構,不能作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工作人員分屬不同行政機關,應以所作行政機關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3、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該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法律法規(guī)授權,必須是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明文規(guī)定的授權,規(guī)章以下的規(guī)范性文件授權的視為委托。4、委托的行政機關:受委托的組織執(zhí)行職務侵權時,由委托行政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不轉移行政主體資格。5、行政機關被撤銷時的賠償義務機關:繼續(xù)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xù)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是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常識之民法(19):精神損害賠償
第1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第2條非法使被監(jiān)護人脫離監(jiān)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向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jiān)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第3條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二)非法彼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第4條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第7條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1.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精神損害賠償采用法定主義,法無明文規(guī)定的,無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下列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情節(jié)嚴重的,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①一般人格權;②七種具體人格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③三種身份權:榮譽權、親權、配偶權(《婚姻法》第46條);④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遺骨等人格利益。特別提示《侵權責任法》頒行(2009年12月26日)后,有觀點認為,《侵權責任法》第22條修改了《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4條的規(guī)定,從而,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毀損滅失的,所有權人不再能夠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對此存在爭議,但這一觀點為有力說(參與制定《侵權責任法》專家的多數意見),在司法考試中建議大家按照這種觀點把握。侵犯人身權VS侵犯死者人格利益(1)根據《精神損害賠樓解釋》,侵犯自然人的人格權與身份權,造成嚴重后果的,受害人即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對加害方式并無要求。(2)但是,根據《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3條,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死者的近親屬也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但法律添加了限制,要求加害方式為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方式。(3)為什么會有這樣的區(qū)別呢?這體現了這樣一種精神:對不同屬性利益,民法保護的程度是不同的。對于上升到民事權利高度的利益,民法對其提供較為充分的保護。相對而言,對于尚未或不能上升到民事權利高度的利益(如死者的人格利益),民法對其保護的程度低一些,一般而言,對這些利益的侵害,須在侵害方式上有違公序良俗時,才構成侵權(構成要件更嚴格)。(4)《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3條的規(guī)定,只是一個開始,以后我國民法會在很多地方顯示出這種區(qū)別來。典型真題文某在倒車時操作失誤,撞上馮某新買的轎車,致其嚴重受損。馮某因處理該事故而耽誤了與女友的約會,并因此爭吵分手。文某同意賠償全部的修車費用,但馮某認為自己的愛車受損并失去了女友,內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賠一部新車并賠償精神損害。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文某應當賠償馮某一部新車B.文某應向馮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C.文某應向馮某賠禮道歉D.法院不應當支持馮某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2.精神損害賠償的排除情形。下列四種情形,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只能主張財產損害賠償,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①法人、其他組織的人格權受到侵害的。②加害給付中,受害人選擇提起違約之訴治非提起侵權之訴的。③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④在侵權之訴中未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終結后基于同一事實另行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典型真題某市國土局一名前局長、兩名前副局長和一名干部因貪污終審被判有罪。薛某在當地晚報上發(fā)表一篇報道,題為“市國土局成了貪污局”,內容為上述四人已被法院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實。該國土局、一名未涉案的副局長、被判緩刑的前局長均以自己名譽權被侵害為由起訴薛某,要求賠償精神損害。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A.三原告的訴訟主張均能夠成立B.國土局的訴訟主張成立,副局長及前局長的訴談主張不能成立C.國土局及副局長的訴訟主張成立,前局長的訴訟主張不能成立D.三原告的訴訟主張均不能成立3.精神損害賠償的其他邊緣問題。(1)侵權致人死亡或者侵害死者利益,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近親屬具有順序上的限制:①第一順序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為丼同原告);②第二順序為其他近親屬。僅在沒有第一順序的近親屬時,第二順序的近親屬才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須注意:如果不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則所有的近親屬都可以作為原告起訴。(2)精神損害賠償具有專屬性,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下列兩種情況下,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轉讓或者繼承:①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②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8條)。典型真題A.甲已經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因而乙的行為不構成侵權B.乙的行為侵害了甲的名譽,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C.只有甲的配偶有權代表甲對乙提起訴訟D.只有甲的子女有權對乙提起訴訟A.欣欣醫(yī)院構成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B.歡歡的繼承人可繼承欣欣醫(yī)院對歡歡支付的精神損害賠樓金C.洋洋的行為侵犯了歡歡的名譽權D.歡歡的母親可以歡歡的名義婷洋洋提起侵權之訴
2015四川軍隊文職崗位能力備考:行政賠償的概念和范圍
今天紅師教育網為大家整理了中的行政賠償的概念和范圍,希望考生們能夠好好掌握,做好軍隊文職崗位能力備考工作。 一、行政賠償的概念 行政賠償是行政機關和行政工作人員或法律、法規(guī)授權行使權力的組織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負責向受害人賠償的制度。 二、構成要件 1.行政職權行為非法侵權。2.存在確定的損害事實。3.損害事實與行政職權非法侵權之間有密切的因果關系。4.行政職權非法侵權行為及其造成損害事實不在法定豁免之內。 三、行政賠償的范圍 行政賠償的范圍是指對哪些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對哪些損害不予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賠償法》規(guī)定,對違法具體行政行為和違法行使職權的事實行為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
《賠償法》第3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侵犯下列人身權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權要求賠償,承擔賠償責任:(1)違法拘留或違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對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顿r償法》第4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3)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不予賠償的情形。《賠償法》第5條規(guī)定,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行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行為。 (責任編輯:郝云)
2014事業(yè)單位考試崗位能力備考:賠償法知識點總結
(一)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如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財物等;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如查封、扣押、凍結等;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三)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一)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不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二)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三)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侵權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四)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侵權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沒有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六)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