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軍隊文職考試崗位能力常識備考:法律知識高頻考點

1.刑罰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受處罰。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對于一切人的合法權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護,不允許有任何歧視。 3.刑法是統(tǒng)治階級為了維護其階級利益和統(tǒng)治秩序,以名義制定的有關什么行為是犯罪和對犯罪者適用何種刑罰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它鮮明地反映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具有強烈的階級性,是統(tǒng)治階級實現階級專政的重要工具。 4.刑法的目的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懲罰犯罪是手段,保護人民是最終目的。

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wèi)安全,保護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具體任務有:保衛(wèi)安全;保衛(wèi)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社會主義公共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 6.犯罪具有三個基本特征: (1)犯罪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2)犯罪是違反刑法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 (3)犯罪是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刑罰處罰性。 7.犯罪構成是指我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所應當具備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總和。犯罪構成包括犯罪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的主觀方面等四個要素。 8.

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刑法規(guī)定,已滿16周歲的人罰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要負刑事責任;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9.年齡與承擔刑事責任的關系: ①我刑法規(guī)定,公民完全承擔刑事責任年齡為16周歲,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為14周歲,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為14周歲以下。 ②已滿14周歲的公民,犯以下各罪應承擔刑事責任: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10.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及其危害社會的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者過失的心理態(tài)度。

2018年聯考崗位能力法律常識沖刺要點識記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民法總則》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睹穹倓t》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睹穹倓t》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二、2018年憲法修正案修改亮點1.《中共中央關于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將“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寫在一起,確定其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指導地位。2.調整充實中國特設社會主義事業(yè)總體布局和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的內容,明確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tài)文明協(xié)調發(fā)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3.完善依法治國和憲法實施舉措,明確健全社會主義法治,實行憲法宣誓制度。4.增加設區(qū)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的規(guī)定。5.充實完善我國革命和建設發(fā)展歷程的內容,使黨和人民團結奮斗的光輝歷程更加完整。6.充實完善愛國統(tǒng)一戰(zhàn)線和民族關系的內容,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廣泛凝聚正能量。7.充實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內容,明確堅持和平發(fā)展道路,堅持互利共贏開放戰(zhàn)略,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8.充實堅持和加強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內容,明確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9.增加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鞏固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團結奮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礎。10.修改憲法中國家主席任職期限的有關規(guī)定,加強和完善國家領導體制。11.增加有關監(jiān)察委員會的各項規(guī)定,為設立監(jiān)察委員會提供憲法依據。三、行政訴訟不予受理的范圍1.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2.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行為;3.行政指導行為;4.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5.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6.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為;7.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作出的執(zhí)行行為,但行政機關擴大執(zhí)行范圍或者采取違法方式實施的除外;8.上級行政機關基于內部層級監(jiān)督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zhí)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為;9.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10.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